昨日,公司組織全體干部職工集中學習和全面解讀了《監察法》的主要內容,給我理解最深的是《監察法》中監察范圍的創新,監察對象由黨員普及到非黨員,由公務員涉及到個體老板,由單位領導干部普及到一般職工,由當事人涉及到家屬,確保了監督全覆蓋、監督無死角。作為一名普通的公職人員,發自內心地感概出“勿以惡小而為之”。
以前,對于一個非黨員、非政府機關身份的公職人員,如果只是小貪小腐、不構成犯罪,想懲處十分困難,F在《監察法》明確將這類人員納入監察對象,小貪小腐只要一經發生,再也不會投訴無門。
以往,對于一些公職人員的亂作為甚至吃拿卡要等行為,懲處規定并不明晰。此次監察法對此作了明確規定,處置情況大體可以分為3類。第一類是對有職務違法行為、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,可以進行談話提醒、批評教育、責令檢查,或者予以誡勉。第二類是對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、權力尋租、徇私舞弊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,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公職人員,可作出警告、記過、記大過、降級、撤職、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。第三類是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,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。
以往,對于一些公職人員不作為、懶政怠政行為,懲處辦法不多!侗O察法》對此明確規定,對于一些履職不力的領導干部及公職人員,監察法規定可直接對其進行問責,或提出問責建議。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,如果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,雖然沒有構成犯罪,但是同樣存在失職、失責問題,其實也是一種“腐敗”。
作為一名普通的公職人員,在單位只是一顆草,在家庭卻是一片天,學好、守好《監察法》,嚴格依法履職盡責,既是維護了單位的一顆草,同時,也保護了家庭的一片天。